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备案范围: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备案受理机构:遂宁市卫健委指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为备案受理机构,具体由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办理;联系电话:0825-2311630。
申请条件: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四川省内进行工商登记;
(二)企业承诺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中一项或多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如下:
一、 备案前公示
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将公示情况说明、企业标准备案
登记表及编制说明三项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PDF格式)发到备案机构邮箱1241091377@qq.com,备案机构挂在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负责收集反馈意见处理。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二、提交资料
公示期满后,申请备案应在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PDF版);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PDF版);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PDF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加盖公章)扫描PDF版);
(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所属任一企业申报备案,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集团证明(PDF版)。
三、办理审查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并进行审查,满足备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需要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企业,企业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四、备案后公开
同意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上传到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五、标准废止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附件:1、备案前公示情况说明
2、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含模板)
3、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含模板)
备案前公示情况说明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要求,现将我(XXX公司)拟备案的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及编制说明上传到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征求意见(20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我(XXX公司)联系。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邮箱:XXX
XXX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 企 业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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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食品产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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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册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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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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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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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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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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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制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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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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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X0001S-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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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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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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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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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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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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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蔬菜制品(按照GB2762附录A填写相应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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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为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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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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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 用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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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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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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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备案前公示(2019.05.25-2019.06.24),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或收到X条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未采纳的理由如下:)(备案前公示时不填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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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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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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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项目及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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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以Pb计)/(mg/kg)≤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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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名称,对应的项目及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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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铅(以Pb计)/(mg/kg)
(蔬菜制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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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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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则根据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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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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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中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
R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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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及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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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XXX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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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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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备案的食品安全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动废止。企业更新标准备案后,原备案自行废止。
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项目及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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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适用的食品类别为:蔬菜制品,其安全性指标对应执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本企业通过对原料产地筛选、品质严格质控,工艺改进及生产过程规范等措施(可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结合多次产品检测,现将铅指标定为:铅(以Pb计)≤0.9 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制品:铅(以Pb计)≤1.0 mg/kg的规定
企业(盖章):XXX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XXX
X年 X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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