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遂宁市2026年参保孕产妇产前筛查定额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9日
遂宁市2026年参保孕产妇产前筛查定额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减轻孕产妇就医负担,提升出生缺陷防控水平,根据遂宁市2026年民生实事“提高参保(职工、居民基本医保)孕产妇产前筛查定额补助标准,扩大产前筛查补助覆盖面,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母婴健康为核心,通过财政定额补助方式,提高参保孕产妇产前筛查保障水平,降低生育家庭经济压力,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助力健康遂宁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聚焦民生。聚焦孕产妇产前筛查核心需求,精准补助、惠及民生。
2.定点服务,规范管理。限定医保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具有产前筛查资质公立助产机构提供服务,规范筛查项目与经办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3.专款专用,安全可控。补助资金为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监管,防范风险,严格按照民生实事资金拨付要求执行。
4.便捷高效,便民利民。优化结算流程,提升群众办事体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遂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市内定点机构进行产前筛查并生育的孕产妇。
(二)补助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孕产妇:300元/人(定额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孕产妇:700元/人(定额补助)。
(三)补助范围
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参保孕产妇在市内定点机构发生的产前筛查相关费用,包括NT检查、唐氏筛查、胎儿结构超声、孕期常规产检等政策范围内的筛查项目。
三、服务机构
(一)定点机构范围
遂宁市医保定点妇幼保健院及具备产前筛查资质的公立综合医院(名单详见附件2),负责承接辖区内孕产妇产前筛查任务,确保完成筛查率目标。
(二)定点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提供优质、合规的筛查服务,确保筛查质量,助力完成全市及各区域目标任务。
2.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引导孕产妇规范享受补助待遇,提高筛查参与率。
3.按要求报送筛查数据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资金清算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助产机构职责
1.出院前,主动协助产妇填报《遂宁市产筛定额补助申请表》(附件1),严格按照本方案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相关要求,对产妇参保身份、筛查情况等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完整、规范,参照产前筛查申请审核规范执行。
2.产妇出院时,助产机构应积极配合产妇复印病历中用于申报补助的产前筛查相关资料(包括筛查记录、检查报告等),确保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本方案印发前已生育的参保孕产妇,由其分娩的助产机构安排专人、专科负责,主动对接产妇,配合产妇填报《遂宁市产筛定额补助申请表》,协助整理相关申报资料,确保该部分孕产妇能够顺利享受补助待遇,保障政策全覆盖。
四、补助结算
1.材料提交。产妇需在分娩后且于2027年1月15日前,持以下材料到参保地指定结算机构(名单见附件3)提交报销申请:①《遂宁市产筛定额补助申请表》;②产妇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产前筛查报告或缴费凭证复印件;④用于接收补助资金的银行卡复印件。
孕产妇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孕产妇签名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 审核校验。定点结算机构工作人员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逐一核验孕产妇参保身份、参保效期、筛查机构、助产机构是否符合政策范围,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孕产妇需补充的材料。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定点结算机构将补助资金(职工300元/人、居民700元/人)划入孕产妇提供的银行账户,拨付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资料归档。定点结算机构留存报销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申报对象档案资料一人一档,由定点结算机构长期保存。
(四)待遇限制
每名孕产妇仅限享受1次定额补助,不可重复申领;补助资格仅限2026年度内有效,逾期未申领视为自动放弃,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五、资金安排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
孕产妇产前筛查定额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资金实行“预拨+据实结算”,资金预拨由主管部门提出预拨方案,按规定预拨付指定结算机构,按实际筛查人数、对应医保类型据实核算补助,确保资金足额保障到位。市级财政按照现行我市税收分成方式,对船山区、安居区按照20%:80%比例分担;对市直两园区按照35%:65%的比例分担;射洪市、蓬溪县和大英县三个扩权县由本地自行承担。
(二)资金管理
本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2026年民生实事分解金额配套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参保孕产妇产前筛查定额补助。
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联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可控、使用高效。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由卫生健康、医保、财政部门组成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应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项目落地、目标任务完成及资金落实。
(二)政策保障
各地、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医疗机构宣传栏、社区宣讲等渠道,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孕产妇积极参与筛查。
(三)监管保障
医保部门:强化定点机构结算监管,严厉打击虚假结算、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责。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市直医疗机构、县(市、区)做好孕产妇产前筛查工作,加强定点机构服务质量监管,规范产前筛查技术操作,定期开展质控检查,确保筛查率达到90%以上、筛查结果准确可靠。
财政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监管,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本方案由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遂宁市医疗保障局、遂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遂宁市产筛定额补助申请表
2.遂宁市参保孕产妇产前筛查定额补助项目实施
机构名单
3.遂宁市参保孕产妇产前筛查定额补助项目结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