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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3-04-20 10: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四川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监管便函〔2023〕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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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

    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继续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监管模式,提高执法效率,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3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一函〔2023〕34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四川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监管便函〔2023〕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的原则,加强依法行政,规范监督模式,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水平,探索“互联网+消毒产品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可控、成效可量、模式常态、效率优化”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

    对各县(市、区)实施试点全覆盖,抽取各县(市、区)辖区内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各35%以上的企业开展试点。

    (二)工作内容

    1.分类监督。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等级及生产条件进行分类监督。第一类为消毒剂和抗(抑)菌剂生产企业,第二类为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为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除外)生产企业。

    2.综合评价。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产品抽检等4项。在本年度完成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4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表》(附件1)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标化分作为企业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如检查评价为优秀单位但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最终评价结果降为合格单位。

    3.结果应用。各县(市、区)要探索建立综合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通过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信用体系建设等挂钩以及向经营使用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推送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关键项不合格生产企业等手段加强动态监管。

    三、时间安排

    (一)本底摸排阶段。3月-4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制订本县(市、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本底进行摸排,同时在智慧卫监系统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本底数据进行清理完善,确保本底清楚准确,并于4月25日前将《遂宁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摸底情况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和盖章版报送至遂宁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1月,各县(市、区)根据县(市、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结合2023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完成辖区消毒产品试点生产企业的综合评价;按照附件1要求对试点企业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上报。“信息报告系统”直报用户在“监督检查、检测填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模块中填报监督检查、检测评价记录。“基础版业务系统”用户在本系统“监督执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模块中上报监督检查评价记录,并将数据交换到“信息报告系统”,在“信息报告系统”上报检测记录。“自建业务系统”用户使用全交换方式(监督检查、检测及综合评价结果记录全交换)或二次上报方式(监督检查、检测记录数据交换,综合评价结果使用“信息报告系统”副卡二次上报)上报评价数据。评价结果均由“信息报告系统”计算产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健康遂宁建设、提高监督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及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做到监督检查与规范指导并重,日常监督检查与试点工作相结合,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逐步提高消毒产品监督工作效率与水平。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系统试运行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要摸清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状,分析梳理问题及影响因素,提出推进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系统试用情况、试点工作情况电子版和盖章版报送至遂宁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对县(市、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为加强试点工作联系,及时有效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及信息系统运行中的疑难问题,并适时组织开展工作培训,请各县(市、区)于4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联络信息采集表(附件3)发送至316764932@qq.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

    杨立 0825-2655023

    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刘小元 0825-2376863  

    邮箱:316764932@qq.com

      

    附件: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表

    2.遂宁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摸底情况汇总表

    3.遂宁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

    工作联络信息采集表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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