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现将《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