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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专项资金 分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5-09-14 08: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委机关各科室: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规定》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附件: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专项资金分配

    使用管理规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13日    

    附件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卫生计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行“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总体原则。卫生计生专项资金分配根据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配置标准、疾病防治规划、疫情发生状况、应急事件处置需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要求、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等因素,并结合区县项目前期准备、以前年度项目完成质量、区县财力水平、卫生计生工作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级财政为完成特定卫生计生工作任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国家、省、市发改委安排的卫生计生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基建资金)、设备采购资金;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公共卫生、国家基本药物补助等事业发展性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以及社会捐赠、上级拨入等其他用于卫生计生事业的资金(以下简称其他专项资金)。

    第五条 归口办理,统一出口。所有专项资金分配预案由项目归口业务科室拟定。规划财务科负责统一与市财政局对口沟通,办理分配下达。

    第六条 卫生计生基建、设备项目分配

    卫生计生基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安排方案征求市卫生计生委意见,或由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安排方案建议供市发改委参考。

    1.属业务用房建设的,由规划财务科牵头拟定方案,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提交委党委会研究。

    2.属其他业务建设的,如信息化、软件建设等,由相关科室按照省、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国家、省和市的统一规划、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拟定项目方案,经专家论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提交委党委会研究。

    3.设备项目,由规划财务科牵头拟定方案,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提交委党委会研究。

    第七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1.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由项目归口业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重大项目资金分配提交委党委研究后,送规划财务科与市财政局沟通,按程序分配下达。

    2.财政单家下达用于卫生计生的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配下达。

    第八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1.纳入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业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提交委党委会通报后,送规划财务科与市财政局沟通,按程序分配下达。

    2.预算执行中追加的专项资金,由追加项目归口业务科室提出分配建议,报分管委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提交委党委会研究后,送规划财务科与市财政局沟通,按程序分配下达。

    第九条 其他专项资金分配

    1.明确了项目单位或补助标准、没有明确项目单位或补助标准但采取事后结算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业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报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再按程序拨付。

    2.没有明确项目单位或补助标准且事前分配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业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报经分管委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提交委党委会研究后,按经费支付程序送规划财务科拨付。

    第十条 项目归口业务科室应提前3天将拟提交委党委会通报或研究的资金分配意见送参会领导审阅,并于会后立即将提交委党委会通报和研究的结果反馈规划财务科。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委党委会研究分配的专项资金,经项目归口业务科室分管委领导、财务科分管委领导、党委负责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先报批,事后及时通报党委成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由项目归口业务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款项支付时需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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