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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遂宁市卫生计生系统加快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 知

    来源:遂宁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7-08-28 21: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遂宁市卫生计生系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遂宁市卫生计生系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此页无正文)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遂宁市卫生计生系统加快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依据《遂宁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和《涪江流域(遂宁段)水环境治理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谋划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追求更高质量、更有效益的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到2020年实现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体系逐步成熟,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生态文明理念深入民心,基本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促进卫生计生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实现全过程监管。县城区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含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逐步纳入集中处置;尚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符合疾病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禁止丢弃、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  

    (二)医疗污水排放管理。所有开放床位的医疗机构,建成规范完善的医疗污水综合处理设施,治理设施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污水排放全面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标准;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禁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放射诊疗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依法加强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防护和健康检查等工作,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市级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区)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四)公共卫生领域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检测设备,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和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80%以上,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二次供水单位逐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农村集中式供水安全巡查乡镇覆盖率达90%以上。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逐步增强,市级疾控机构检测项目达到106项;县级疾控机构能开展常规指标检测(放射除外)40项,同时根据水源状况开展非常规指标检测。  

    (五)控烟工作任务落实。全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实现全面控烟,建成无烟单位,室内不得吸烟,每年开展“5.31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健康教育机构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严格依法开展控烟监督工作,管辖范围内相关单位规范设置吸烟区,有醒目控烟标识。  

    (六)相关制度机制完善。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述职、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鼓励公众参与等相关制度,形成完善保障体系。  

    (七)部门配合机制畅通。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方案,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豁免清单管理、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辐射污染事故医疗应急救治、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以及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等相关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医疗污水处理工作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二)市、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主管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2、负责主管范围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主管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三)疾控机构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废物、污水管理。规范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禁止丢弃、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做好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2、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放射诊疗活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防护和健康检查;依法加强各类放射源管理。  

    3、负责公共场所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组织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组织防控传染病和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医疗废水排放过程中的疾病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污染疾病防控工作。  

    5、接受委托方要求,对辖区内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监测;接受委托方要求及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辐射污染事故医疗应急救治、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以及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等相关工作。  

    (四)医疗机构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废物、污水管理。规范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禁止丢弃、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做好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2、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放射诊疗活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防护和健康检查;依法加强各类放射源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行职责。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安排,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抓,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污水处理、辐射环境、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等环境保护内容的科室责任、岗位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全面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市卫计委,市卫计委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单位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政策措施,实施绿色办公,鼓励绿色出行。加快“互联网+”发展,制定措施,加强“互联网+”在健康领域广泛应用和综合集成,提升卫生计生系统公共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每半年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述职会议,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就履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具体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目标打算进行述职,深化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促进环境保护职责落实落地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加强督导检查,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力度。采取行政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检查和集中督导。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跟踪整改,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如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四)严格追责问责。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因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资格,对党员干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落实环保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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