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发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遂宁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及遂宁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遂宁市“质量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遂质强市办〔2016〕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决定在全市卫计系统“质量月”活动期间,开展一次医疗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组织好本中心成员,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好医疗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发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疗质量提升活动,积极与市级质控中心对接开展相关单位质控工作,同时尽快成立县(区)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小组),强化辖区医疗质量控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市、县(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指导和考核,主动配合质控中心工作,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二、制定标准,开展督查
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抓紧完成内部管理机制建设,明确岗位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对照本年度质控计划开展工作并建立工作与经费管理台账。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质量月”活动,按照"一次质控标准修订、一次督查、一份质控报告"的工作要求,立即着手制订本专业质控标准,报我委医政药政科备案后,选择3-5家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市城区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质控专项检查,并于2016年9月24日前形成本专业质控报告,交挂靠单位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统一上报我委医政药政科,并附活动开展图片(每个质控中心不少于3张)、视频资料等。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
为掌握“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我委将派员在活动期间进行现场督导,对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按照《遂宁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2655433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