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委相关科室:
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川纪发〔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市卫计委将对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不按规定落实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职级、待遇、年度考核等相关影响性规定,不按规定填报《四川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行为,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川纪发〔2016〕1号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