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四川省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6-07-27 15: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卫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现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61号)转发你们,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70号)及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全市范围内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卫生院,各类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护理院、急救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不满1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卫生院,卫生所、卫生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谁审批、谁负责、严监管”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医疗服务质量体系的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切实履行全程监管职责。市卫计委负责全行业管理及市级医疗机构上述考核和管理工作,其它医疗机构的考核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我委对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稽查式监管和指导。

    各级医疗机构执法监督管理及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工作实行分级监管,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由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记分管理单位。我委指定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具体负责在我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据审批管理权限由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安排。

    三、落实医疗机构备案制度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应当依法向我委备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备案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我委将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做好过渡期间承接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的承接工作,依法依规管理医疗机构,避免监管空档。市主城区(含河东新区、国开区)现有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权限受本通知调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手续由船山区卫计局负责。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综合监督科 郭敦志   2655023

            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科 王全秋  2655039

            医政药政科 赵玮琳  2655002

     

    附件:川卫办发〔2016〕161号(请在省卫计委官方网站“医

    政与医疗服务”业务栏目中下载,网址:

    http://www.scwst.gov.cn/index.php/2012-07-24-12-51-52/13037-2016-05-26-07-23-04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