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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关于《遂宁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5-11-19 09: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出台背景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近年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发展托育服务作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和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大力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普惠程度不高、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育儿家庭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2025年8月,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遂宁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遂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定义、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认定条件包括资质合规质量达标收费合理、运营规范等内容,认定程序为自愿申请、审核公示、认定公布。认定后有效期2年。

第三章:补助政策及资金筹集。对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入托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 100 元标准补助,其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担:

船山区、安居区: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 80%;

经开区、河东新区:市级财政承担35%,县级财政承担65%;

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章:补助申领流程。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需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别提交当年1月至6月和上年7月至12月的补贴申请材料。按照机构申报、县级审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等流程申领补助资金,当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分别将当年1月至6月、上年7月至12月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第五章:退出机制。包括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相关规定,以及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取消资格的六类情形。

第六章:资金监管。包括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包括文件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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