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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6-12-06 20: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126

    附件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为加强机关管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请、休假程序和手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请假(含外出、病、伤等请假)应事先出具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及时打电话按程序请假,事后补签假条。书面请假条由本人交委人事科备查。全面实行职位代理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外出,应及时向代理人做好工作交接。

    三、科级及以下的工作人员请假,需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科室负责人(含副科职)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县级干部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应做好工作衔接,休假完毕后,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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