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局,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市疾控中心:
根据省卫计委(川卫办发[2015]340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国卫监督发[2015]90号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