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全省社会办个体诊所、门诊部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哨点”监测作用,建立本辖区个体诊所、门诊部与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对口关系,构建网格化收治体系,强化闭环管理,保护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工作人员、患者、家属等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强化预检分诊,发挥“哨点”作用
社会办个体诊所、门诊部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认真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充分发挥预检分诊的前哨作用。指导就诊患者及其陪同人员正确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当就诊患者有呼吸道症状或体温≥37.3℃,应当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体温复测,记录两次测量的最高体温),查看健康码,询问患者是否有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症状,询问流行病学史(应备最新的全国中高风险区域清单,询问患者2周内是否有境外、我国中高风险地区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旅居史),使用免洗手消毒剂行手卫生等。
二、严格接诊患者,规范转诊流程
社会办个体诊所、门诊部要按照国家和省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及时、规范处置发热、咳嗽、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临床症状病例和疑似感染病例,发现此类患者就诊时应立即采取留观措施并做好登记,询问并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1 小时内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将患者就近转运至设有发热门诊、发热诊室或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不愿意前往发热门诊、诊室、哨点就诊,强行离开的,其信息应立即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加强人员管理及防护
社会办个体诊所、门诊部工作人员要密切注意自身健康状况,每日进行接触史、体温、呼吸道症状等筛查。如有接触确诊、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重点地区人员,应主动上报并及时做好个人防护和相关管理工作。医务人员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应穿工作服及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如进行血液、体液喷溅风险的操作时,还应戴面屏或护目镜。进入诊所的患者及陪伴均应佩戴口罩。
四、强化机构内消毒
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和空气消毒。每日开窗通风≥2 次,每次 30 分钟。若无条件开窗通风,则应使用空气消毒机。每日对诊所环境物表及仪器设备物表使用 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或 75%的酒精进行消毒≥2 次;若有疑似患者转走后,立即使用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或 500mg/L 的二氧化氯消毒剂对诊所的所有环境表面进行消毒。有肉眼可见污物时,应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使用上述消毒剂进行擦拭或喷洒消毒。
五、加强医疗用品及医疗废物管理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用品应根据其用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无消毒灭菌设备的诊所,应将使用后医疗用品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具备灭菌设备的诊所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灭菌设备定期进行生物监测。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产生的所有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社会办个体诊所、门诊部内暂存的医疗废物应在 48 小时内进行转运(新冠医废 24 小时转运,日产日清)。
六、加强疫情防控培训
加强社会办个体诊所、门诊部所有医务及工作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培训,学习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技术指南等,提高其发现病例的敏感性和警惕性,提升其发现病例、甄别病例的能力。
七、规范报告流程
社会办个体诊所、门诊部要建立发热患者“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定时报告疫情期间发热患者就诊情况,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全覆盖。个体诊所、门诊部要充分认识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社会办个体诊所、门诊部要不断提升自身监管意识,积极主动接入医疗“三监管”平台,逐步实现日常诊疗行为监管与发热患者动态监测,提升社会办个体诊所、门诊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