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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 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8-07-23 23: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委各科室、市卫监支队:

    现将《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23日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专业特长,提高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水平和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负责管理。

    第三条  法律顾问采取聘任制,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药政科牵头,根据卫生健康工作的需要,在全市卫生系统中通过司法(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业务骨干、执法单位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中遴选和在从事法律执业、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中挑选政治立场坚定,社会公信力高,法律业务精湛的专家人士,报经市卫生计生委批准聘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救济为辅的原则,围绕卫生计生执法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维护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第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法律顾问专家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定期组织法律顾问深入卫生行政部门各科室、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座谈、考察指导,为法律顾问搭建了解、参与卫生健康工作的渠道和平台,及时跟踪发现工作运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召开法律顾问专家组座谈会,会议由医政药政科负责组织召开。

    (三)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名单、出勤情况、工作量统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医政药政科对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法律顾问专家组顾问: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过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合作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七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收回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顾问聘书。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卫生健康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与卫生健康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卫生健康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八)利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卫生健康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九)其他不能正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的统一协调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法律顾问发挥法律专长,对体制机制改革、大型医疗保障与服务、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信访案件、民事诉讼、重大法律事务参入或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决策。

    (二)全面介入行政争议尤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认真核实证据、核对法律依据,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注重运用复议和解、调解等手段消除卫生行政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维护卫生行政部门的形象。

    (三)法律顾问参与卫生行政部门草拟、修改、审查规范性文件,防止“法律漏洞”。

    (四)对项目建设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合同审定,有效降低各项合同的风险。

    (五)运用法律知识和自身职业优势,参与处理来信来访、群体性事件等事务的处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定期集中开展对行政、执法疑难问题的研究,针对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和规范制定出谋划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实现行政、执法的精细化管理,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七)了解、掌握、反映和研究相关领域学术发展动态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为卫生健康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八)为卫生系统法律知识培训提供辅导授课;

    (九)为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聘请单位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第九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主要是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方式提出,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统一处理。
        第十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应当诚实、信任、公正,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及时、高效、合法、准确、客观、全面。
        第十一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对所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专项保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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