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园区社事局,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人事便函〔2023〕3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
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不确定等次”的年度不得计算任职时间。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高级职称,须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护士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医疗类高级职称,申报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五)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 7 年。
2.副主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药、技)师职务满7 年。
(六)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七)工作量、工作业绩、继续医学教育、进修学习、对口支援、健康科普等要求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每类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申报人员选择1~3项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
自2023年起,执业医师在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前,须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并考核合格,未公布考核结果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间期间注册和登录四川省卫生健康人才服务管理平台(http://www.scwsrc.com),进入“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并提交申报信息。
申报人员提交申报信息后,须在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以下简称《综合信息表》)和《临床、口腔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公共卫生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护理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药学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医学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以下简称《工作量登记表》),并和其他纸质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单位审核。
(二)单位公示和审核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公示工作。须对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量和业绩材料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位置摆放,方便查验。经公示后认为可以申报的,须在《综合信息表》的“公示结果”、《工作量登记表》的“公示情况”栏内签署公示时间和公示结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公示前向全体职工下发拟推荐申报人员公示的通知,明确公示事项、时间、地点、内容、受理监督举报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单位公示通知须作为综合推荐材料附件原件扫描上传。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工作。须对拟推荐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逐一进行审查,并登录评审系统对申报人员网上信息逐一进行核实。经单位研究并同意推荐申报的,须在《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在《综合信息表》的“任现职以来是否有医疗差错事故、收受红包或受行政处分”“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审查情况、推荐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在《工作量登记表》的“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在评审系统提交审核结论。
(三)行政部门审查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本辖区申报人员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和《综合信息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登录评审系统提交审核结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全市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登录评审系统提交审核结论。
(四)同行专家评议
遂宁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颁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申报四川省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员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填报要求
申报人员须将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年度考核结果、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证、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继续医学教育证明、进修结业证、对口支援证明、健康科普证明等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原件扫描上传,且须对上传材料的清晰度和真实性负责。
1.申报人员须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须为申报人员本人近期清晰、可辨认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得上传生活照、视频捕捉或摄像头所摄照片;照片大小为二寸,格式为 jpg,文件大小必须在40-50kb之间。
2.《评审表》须个人在网络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按《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目录表》(附件1)填写。
3.《综合信息表》须个人在网络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
4.综合推荐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撰写,主要反映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内容(字数不超过1500字)。综合推荐材料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须参照《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附件6)对申报人员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未评分的以零分计算)。签章后的综合推荐材料(含单位公示通知)须原件扫描上传。
5.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须原件扫描上传。
6.申报人员工作量由所在工作单位据实出具,并由申报人员本人在申报系统如实填写,《工作量登记表》须在申报信息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
7.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代表作须原件扫描上传。手术视频须刻录光盘,专著、教材须提供原件随纸质材料报送。
8.继续医学教育证明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能明确反映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任现职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
9.进修结业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以下简称《免进修学习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以下简称《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限 2017 年及以前派出对口支援人员提交,附件3)、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考核结果材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以下简称《免对口支援登记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10.破格申报人员须将破格申报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二)资格审核要求
1.各地各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所填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签署内容是否真实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且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2.网上申报信息必须与申报人员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三)材料报送要求
1.所有纸质申报材料统一规格为А4纸、双面印制。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评审的,责任自负。
2.纸质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评审表》须左侧胶装,一式一份。
(2)《综合信息表》和综合推荐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3)《工作量登记表》,一式一份。
(4)进修结业证或《免进修学习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限 2017 年及以前派出对口支援人员提交)、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考核结果材料或《免对口支援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5)单独提交资料(不需统一装订):学历、学位证复印件及学信网上打印的包含二维码的学历学位报告、近三年公需科目、年度考核证明、资格证、执业证、副高考试合格证、聘任材料。
3.纸质申报材料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
申报人员须在评审管理系统下载打印《材料目录》并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4.各县(市、区)、各单位审核完成后,须在评审系统下载打印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后与纸质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5.纸质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材料不齐、手续不全和未按时报送者,不予受理。
6.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请各县(市、区)、各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纸质材料交至市卫生健康委人教科。(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详见附件8)
五、其它事项
(一)资历和相关材料时间计算
任职时间计算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工作量计算时间、工作业绩材料取得时间均截止到2023年10月31日。
(二)评审费
1.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 号)规定,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
2.申报人员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核后,须在2023年12月5日前自行完成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申报人员,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受理现场缴费。申报人员网上缴费成功后,非政策性因素,一律不予退费。
(三)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新冠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新冠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40 号)等规定执行。
(四)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享受的激励政策,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 号)等规定执行。
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在申报系统选择“凉山州脱贫攻坚综合帮扶工作队队员”标识并上传佐证材料;在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进修学习、对口支援相应栏目选择减免选项;在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栏可选择“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帮扶期满考核合格”并上传3个年度的考核材料。
(五)纪律要求
1.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诚信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发资格证书,且申报人员本人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1)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聘任证明材料造假的;
(2)学术论文造假、抄袭、剽窃的;
(3)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2.各县(区)、各单位和资格审核人员要强化真实保证,严格贯彻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为申报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故意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审核材料把关不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联 系 人:遂宁市卫健委人教科张龙、熊海艳
联系电话:0825-2655021
附件:1.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目录表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
3.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
定及相关证明表
4.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
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健康科普完成情况登记表
6.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
7.申报业绩材料相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8.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资料收取时间安排表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1日
附件1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目录表
序号 | 专业 | 序号 | 专业 | 序号 | 专业 |
1 | 全科医学 | 35 | 疼痛学 | 69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2 | 内科学 | 36 | 皮肤与性病学 | 70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3 | 心血管内科学 | 37 | 康复医学 | 71 | 寄生虫病控制 |
4 | 心电诊断学 | 38 | 妇产科学 | 72 | 地方病控制 |
5 | 呼吸内科学 | 39 | 生殖医学 | 73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6 | 消化内科学 | 40 | 妇科学 | 74 | 护理学 |
7 | 神经内科学 | 41 | 产科学 | 75 | 医院药学 |
8 | 神经电生理诊断学 | 42 | 计划生育学 | 76 | 临床药学 |
9 | 高压氧治疗 | 43 | 妇女保健学 | 77 | 药物分析 |
10 | 肾内科学 | 44 | 儿科学 | 78 | 心电图技术 |
11 | 内分泌学 | 45 | 儿童保健学 | 79 | 脑电图技术 |
12 | 血液病学 | 46 | 眼科学 | 80 | 心理治疗技术 |
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47 | 耳鼻咽喉科学 | 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4 | 肿瘤内科学 | 48 | 口腔医学 | 82 | 眼视光技术 |
15 | 传染病学 | 49 | 口腔内科学 | 83 | 口腔医学技术 |
16 | 结核病学 | 50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84 | 放射医学技术 |
17 | 职业病学 | 51 | 口腔修复学 | 85 | 超声医学技术 |
18 | 精神病学 | 52 | 口腔正畸学 | 86 | 核医学技术 |
19 | 老年医学 | 53 | 重症医学 | 87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20 | 变态反应学 | 54 | 急诊医学 | 88 | 医学工程技术 |
21 | 临床营养学 | 55 | 放射医学 | 89 | 病理学技术 |
22 | 采供血医学 | 56 | 超声医学 | 90 | 医学检验技术 |
23 | 健康管理 | 57 | 核医学 | 91 | 输血技术 |
24 | 普通外科学 | 58 | 介入治疗学 | 92 | 采供血检验技术 |
25 | 骨外科学 | 59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93 | 血液制备技术 |
26 | 运动医学 | 60 | 病理学 | 94 | 营养技术 |
27 | 泌尿外科学 | 61 | 临床检验诊断学 | 95 | 消毒技术 |
28 | 胸心外科学 | 62 | 输血医学 | 96 | 病案信息技术 |
29 | 神经外科学 | 63 | 职业卫生 | 97 | 医院感染管理 |
30 | 烧伤外科学 | 64 | 环境卫生 | 98 | 理化检验技术 |
31 | 整形外科学 | 65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99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32 | 小儿外科学 | 66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100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33 | 肿瘤外科学 | 67 | 放射卫生 | 101 | 卫生毒理技术 |
34 | 麻醉学 | 68 | 卫生毒理 | 102 | 卫生管理 (医院管理方向、公共卫生管理方向) |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免进修学习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最高学历 | 毕业院校 | ||||
从事专业 | 专业技术职务 | 聘任时间 | |||
免进修学习 原因 |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进修学习: £在省、市(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公共卫生类医师和护、药、技类人员,以及在省级其他卫生健康机构工作的。 £在省、市(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取得省外或国外医疗机构同等时间进修合格证的临床、口腔类医师。 £取得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转岗、骨干医师培训合格证的。 £取得本专业高一级学历或学位的。 £博士后期满出站人员。 £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援外、援藏、援彝1年及以上的。 £参加脱贫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脱贫村驻村工作队等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服务期满,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参加“组团式”帮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按规定完成1年及以上帮扶任务,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
所在 单位 审核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主管 部门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1.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从事专业及专业技术职务情况须与申报信息一致;
2.所在单位须勾选免进修学习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
申报卫生高级职称。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附件3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
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
(限2017年及以前派出对口支援人员使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学历 | 毕业院校 | ||||||
现从事专业 | 专业技术 职务 | 聘任时间 | |||||
派出单位 | 所在科室 | ||||||
接收单位 | 担任职务 | ||||||
支援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自 我 鉴 定 | 基层工作实际时间 | (工作日) | |||||
期间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开基层时间 | (工作日) | ||||||
期间承担主要工作及工作量(特别说明主要临床工作种类和量、主要带教培训种类和量)
| |||||||
期间基层业务提升情况(特别说明帮助基层开展新业务和培养当地医务人员实际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情况)
| |||||||
管理指导情况(特别说明担任管理职务、帮助建立临床或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接 收 单 位 意 见 | 接收单位科室对自我鉴定的意见(须注明情况属实否,有无其它特别说明情况)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对自我鉴定的意见(须注明情况属实否,有无其它特别说明情况)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派 出 单 位 意 见 | 派出单位科室对自我鉴定的意见(须注明情况属实否,有无其它特别说明情况)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派出单位对自我鉴定的意见(须注明情况属实否,有无其它特别说明情况)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接收 单位 上级 主管 部门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依据。
附件4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对口支援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最高学历 | 毕业院校 | ||||
从事专业 | 专业技术职务 | 聘任时间 | |||
免对口支援 原因 |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
所在 单位 审核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主管 部门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1.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从事专业及专业技术职务情况须与申报信息一致;
2.所在单位须勾选免对口支援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职称。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附件5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健康科普完成情况登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学历 | 工作单位 | ||||
现有职称 | 聘任时间 | 年 月 日 | |||
申报职称 | 申报专业 | ||||
健康科普完成情况 | |||||
年度 | 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数 | 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数 | 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数 | ||
年 | 次 | 篇(条) | 篇(条) | ||
年 | 次 | 篇(条) | 篇(条) | ||
年 | 次 | 篇(条) | 篇(条) | ||
年 | 次 | 篇(条) | 篇(条) | ||
年 | 次 | 篇(条) | 篇(条)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属实。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 核 意 见 | |||||
单位 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任期内无责任事故。(10-8分)
2.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爱岗敬业,廉洁从业,医德医风较好。任期内无责任事故。(7-5分)
注:1.任现职以来,获得全国、省、市(州)、县(市、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表彰,可加4、3、2、1分。
2.任现职以来,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减6分;受到警告纪律处分或警告、记过政务处分,减4分;受到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减2分。
附件7
申报业绩材料相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类 别 | 相关政策 |
工作业绩 | 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规〔2022〕3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函〔2023〕146号)执行。 |
进修学习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工作的意见》(川卫发〔2017〕166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便函〔2023〕146号)。 |
对口支援 |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卫发〔2018〕52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打造一支愿承担有能力可支撑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川卫发〔2017〕172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传帮带”工作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22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卫人事便函〔2023〕146号)。 2.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
附件8
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资料收取时间安排表
日期 | 县(区)、医疗机构 | 资料收取地点 |
11月24日 | 市中心医院、市传染病医院 | 市卫生健康委人教科 (9:00-18:00) |
11月25日 |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中心血站、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 |
11月26日 | 安居区、船山区、大英县、疾控中心、市民康医院 | |
11月27日 | 射洪市、蓬溪县 |
注:1.未安排的部门或单位,请于11月27日报送材料;
2.请各地、各单位提前审核好相关资料,有序、整齐、按时报送。过时未报送,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