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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12-02 09: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园区社事局,市直医疗机构(含民营):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33 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8〕70号),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和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是医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切实落实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各医疗机构要全面梳理本机构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做好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工作,持续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优化流程,规范技术备案

    (一)建立院内医疗技术评估体系。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自身条件和技术能力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目录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医师授权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动态评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该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规范备案流程。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完成备案后,将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技术名称、完成备案时间等信息添加至该栏目,并注明该技术属于国家级限制类医疗技术或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禁止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详见附件),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和录入情况应定期上报至我委。

    三、加强质控,提升技术质量

    (一)加强质控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市级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负责协助审阅技术备案材料。市、区县两级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定期收集、分析医疗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市卫生健康委将把限制类技术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相关市级质控中心年度评估的重要指标。

    (二)开展质控工作。市、区县两级质控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质量抽查、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质控工作要做到两个全覆盖:即国家级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全覆盖,所有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全覆盖。各级质控中心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质量抽查,质量抽查情况应及时向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反馈。

    四、完善监管,加大管理力度

    (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要重点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开展情况、备案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对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按要求备案、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要求报送信息、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等违反《办法》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临床应用效果,或者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时,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再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联 系 人:武鑫仪/陈海军。

    联系电话:2655433/2655002。

    电子邮箱:1879966434@qq.com

     

    附件:禁止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2

     

     

     

     

     

    禁止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禁止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洽疗顽固性疼痛。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

    (三)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

    (四)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明确禁止临床应用的相关医疗技术。

    二、国家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二)同种胰岛移植技术

    (三)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

    (四)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

    (五)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

    (六)性别重置技术

    (七)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

    (八)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九)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十)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十一)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

    (十二)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

    (十三)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

    (十四)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

    (十五)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

    三、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口腔颌面复杂种植技术

    (二)高强度聚焦超声恶性肿瘤治疗技术

    (三)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

    (四)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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