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经开区公共服务发展局,河东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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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