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国开区,河东新区,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32 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