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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依法全面放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10-13 14: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园区社事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全面深度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依法治国”“健康中国”等理念,我市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依法全面放开。

    一、全面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不再标注划分甲级、乙级和丙级等资质信息”。据此,我委以前未审批过丙级资质,今后也不受理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我市与国省同步,全面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

    二、全面放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根据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规定,凡合法持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不用在卫生健康部门或其他任何单位备案(上级规定除外),在不突破法律、规章和国家制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及现行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和国省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均可在我市各行业各领域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对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坚持法定原则。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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