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来源:遂宁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4-19 10: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4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9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04-30

  

199510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附件:附件.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