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市级财政预算已经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按照遂财预〔2016〕9号文件要求,现对2016年市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预算予以批复。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预算,加快支出预算执行,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 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十个文件的通知》(遂府发〔2015〕2号)精神,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单位财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统筹调控职能,特别是要做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单位缴费资金预留,同时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严格规范公用经费与项目支出边界和支出范围,严禁混淆支出;会议费、培训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保障本单位履行各项职能开支需要。
二、 加快支出预算执行
严格执行预算法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市直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相关规定执行。即各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时间、金额、数量、采购形式等内容,并与预算进度相衔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30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采监科、社保科)备案。执行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采监科、社保科)备案,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加快基本建设预算执行,项目竣工后,主管项目单位应在90日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或预算结余按规定缴回市财政。
三、 盘活存量资金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要求,深入挖掘存量资金潜力,对确定不需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结合预算执行中期评估等按程序报批后调整用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单位填报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结转余资金清理表”,已将单位银行账户的结余资金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并在“其他资金安排支出”中予以反映。各单位要在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银行账户中尚未被统筹安排的资金交回金库(户名:遂宁市财政局一般预算内存款,账号:2108000000327101,开户行:国家金库遂宁市中心支库)。
四、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遂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遂委办发[2014]18号)、《遂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遂委办发[2014]28号)、《遂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遂财行[2014]10号)及其补充规定、《遂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和接待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遂财行[2015]2号)等制度规定,压缩行政运行经费,构建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加大会议、培训、办公设备购置等一般性支出控制力度,严格“三公”经费管理,年度执行中“三公”经费不得调整用于其他项目,支出结余年底一律注销。
五、严格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对落实民生政策(如扶贫攻坚等)涉及单位收支预算总额(含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支出项目、支出金额发生变化,支出功能科目的类、款、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类级科目间发生变化的预算调整,须报经市财政局(社保科、预算科、国库科)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列报决算;涉及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间发生的预算调整,须报市财政局备案(社保科、预算科、国库科);涉及已批复用款目后预算调整,须先申请调整用款计划(社保科、预算科、国库科)。
六、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高度重视部门财务会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据政策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虚假费用单据。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认真组织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2016年预算报表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